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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三地联合发布首个环保统一标准
专栏: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 2017-05-01
阅读量: 7058
作者: 佚名
来源: 行业资讯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建筑业的蓬勃发展,我国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使用量快速增长,以建筑类涂料为例,2000年全国建筑涂料产量为56.3万吨,2015年增加到516万吨,增长了8倍,年均增速超过15%。其中的溶剂型建筑涂料和胶粘剂含有大量挥发性有机物,已成为城市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排放源之一。  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推动京津冀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三地共同制定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这是京津冀三地在环保领域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建筑业的蓬勃发展,我国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使用量快速增长,以建筑类涂料为例,2000年全国建筑涂料产量为56.3万吨,2015年增加到516万吨,增长了8倍,年均增速超过15%。其中的溶剂型建筑涂料和胶粘剂含有大量挥发性有机物,已成为城市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排放源之一。

  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推动京津冀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三地共同制定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这是京津冀三地在环保领域发布的首个统一标准。《标准》已于2017年4月12日在三地同步发布,并将于2017年9月1日起同步实施4月-9月作为过渡期,便于企业用于完成已生产或在售涂料的销售;9月1日后,生产和销售的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VOCs含量必须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据悉,本标准全文强制。未来在京津冀区域生产、销售的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不仅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要满足标准要求,包装标志也要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规定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要求,涵盖种类全面,包括外墙涂料、内墙涂料、防水涂料、地坪涂料、建筑防腐涂料、溶剂型胶粘剂、水基型胶粘剂、本体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限值与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排放限值相匹配,并适当加严,符合京津冀环境管理要求。

  二、明确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统一并细化了涂料和胶粘剂所有类型产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取样、试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规则,为标准的有效执行提供了技术支撑。

  三、统一了涂料和胶粘剂产品包装标志,要求在京津冀区域内生产、销售所规定的产品,除原有产品说明外,需要在包装标志上补充标明产品类型和用途、产品所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及推荐的稀释溶剂和稀释量,进一步加强了涂料和胶粘剂产品包装的规范性。

  该标准具有4大亮点

  亮点1:含量限值从源头引导VOCs减排。该标准是专门针对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制定的含量限值标准,规定了每种类型建筑涂料与胶粘剂的VOCs含量限值要求。用标准限值引导京津冀区域的生产者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料与生产工艺,向市场提供达标的产品,销售渠道销售达标的产品,消费者选购达标的产品,从而达到从源头实现VOCs减排的目的。

  亮点2:标准限值严格且具有可操作性。在标准编制阶段,对京津冀生产和销售的建筑涂料与胶粘剂产品开展了大量调研、检测、论证工作,在不影响产品性能的前提下加严了产品标准限值。同时,产品中VOCs含量的检测分析方法使用现有国家标准中的检测方法,与现有检测方法保持统一,提高了可操作性。

  亮点3:提出包装标志要求。为利于监管,同时引导消费者自主选择低VOCs含量的产品,《标准》要求产品包装标志补充产品类型、产品用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推荐稀释剂、稀释比例、施工配比等内容。

  亮点4:拓宽标准管控覆盖范围。《标准》中规定在京津冀地区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都必须满足VOCs含量限值要求,从单一的产品生产环节抽检,拓宽至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共同对产品进行管控。

  多部门联动保障标准实施

  《标准》的实施将主要由三地的工商、质监、住建等部门协同组织,强化对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同时,财政部门也将在绿色采购目录中执行此项标准。

  对不符合该标准的原材料和产品如何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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